(2014)平刑初字第32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个体户,住福建省诏安县。2009年1月21日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经平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因涉嫌行贿于2014年2月2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2014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锦生,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涂某被控行贿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5日以平检公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7月24日,本案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平和县人民法院审判。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理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及其辩护人沈锦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补充侦查于2014年10月17日延期审理,2014年10月2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涂某在福建省诏安县秀篆镇、西潭乡等地承包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时任中共秀篆镇党委书记、西潭乡党委书记的何某(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194000元。涂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大部分行贿事实。指控认为,被告人涂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合计人民币19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1.被告人涂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何某、张某的证言;3.指定管辖决定书、任职证明、工程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为证据。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惩处。
被告人涂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主要的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事实中,涂某送钱给何某并非谋取不正当利益,故这两起事实中涉及的34000元不宜计入行贿款项;2.涂某在办案机关一般性盘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涂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大部分行贿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综上,建议对本案涂某的行贿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后结合其悔罪表现,重新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涂某在福建省诏安县西潭乡(以下简称西潭乡)承包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时任中共西潭乡党委书记的何某(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16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间,西潭乡潭光桥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涂某请求何某设法将该工程交由其承包,许诺事后送人民币100000元答谢。后何某采取报名投标人数不足让涂某流标的不正当手段帮助涂某以漳州市顺通路桥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涂某到何某家里送给何某人民币100000元。
2.2012年间,西潭乡司法所办公楼工程公开招标。涂某再次请求何某设法将该工程交由其承包,许诺事后送人民币30000元答谢。后何某采取抽签作弊的不正当手段帮助涂某以福建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的名义中标。2012年底的一天,涂某到西潭乡政府何某办公室送给何某人民币30000元。
3.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何某在之前工程建设中给予的关照及图此后继续得到关照,在何某未出资的情况下,涂某以合伙投标建设工程的“分红”为由,送给何某人民币30000元。何某在知道其他同案人被调查后将20000元退还给涂某。
另查明,被告人涂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大部分行贿事实。涂某曾于2006年2月至2007年11间,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44000元,于2009年1月21日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2009年2月3日至2011年2月2日届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其任诏安县西潭乡党委书记以后,邀请涂某参加该乡潭光桥危改造工程项目投标,涂某要其帮助他中标。其交代负责招投标工作的乡水利站长张某操作,采用报名投标人数不足让该工程流标的方法,让涂某中标,后涂某挂靠的漳州市顺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结束后,大约2012年春节,涂某送给其人民币100000元。
2012年5、6月间,其告诉涂某造价约60万元的西潭乡司法所大楼建设工程启动的信息,涂某要其帮助他中标,并许诺会给其好处。其决定采用邀标方式,安排乡水利站站长张某负责该项目的投标工作,并要张某采用抽签作弊的方法让涂某中标。涂某承包到该工程后的一天,送给其人民币30000元作为感谢。
2013年7、8月间,涂某为感谢其以前对他承包工程项目的关照,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照,在其未出资的情况下,让其合伙投标梅州乡梅东村至梅州华侨农场水泥路工程。该工程中标后转手获利人民币60000元,涂某分给其人民币30000元。2013年底,市纪委在调查沈瑞强案件时,其害怕而退还给涂某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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