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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刑初字第326号(2)
2.证人张某的证言,与何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经过何某的指示、运作,采用抽签作弊的方法,让涂某顺利拿到西潭乡司法所工程项目的承建权。
3.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西潭乡潭光桥危桥改造项目公开招投标,几次流标,最后涂某通过挂靠漳州市顺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标。
4.诏安县西潭乡潭光桥危桥改造工程,西潭乡司法所办公用房土建工程相关材料,证实涂某分别以漳州市顺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腾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诏安分公司的名义承包诏安县Y675潭光线潭光桥危桥改造工程,西潭乡司法所办公用房土建工程,上述工程完工后相应的工程款已结清。
5.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09)诏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回执,证实涂某曾因犯行贿罪于2009年1月21日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2009年2月3日至2011年2月2日。
6.户籍证明,证实涂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7.中共诏安县委员会诏委(2011)37号关于沈瑞强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2011年4月7日,何某任诏安县西潭乡党委书记,之前任诏安县秀篆镇党委书记。
8.被告人涂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至2013年间,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时任诏安县西潭乡党委书记何某共计人民币160000元。具体如下:
(1)2011年间,何某采用报名投标人数不足的方法让西潭乡潭光桥改建工程流标,并将该工程指定给其挂靠的漳州市顺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后其按约定送给何华峰人民币100000元。
(2)2011年间,经何某暗中操作,其获得西潭乡司法所办公楼建设工程,后其按约定送给何华峰人民币30000元。
(3)2013年间,其与何某合伙中标梅东村至梅州华侨农场公路工程,在何某未出资的情况下,其将工程转包后获得的人民币60000元中分给何华峰人民币30000元。2013年底何某退还给其人民币20000元。
9.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平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2月间,中共漳州市纪委在调查诏安县西潭乡党委书记何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过程中,发现涂某向何某行贿线索,通知涂某到诏安县纪委办案点,后转到平和县纪委办案点调查。涂某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如实交代了其在承包工程中向何某行贿的事实。2014年2月18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由平和县人民检察院管辖。2014年2月22日,平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涂某涉嫌行贿立案侦查。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涂某于2007年送给何某20000元构成行贿的意见,辩护人提出该送钱行为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宜计入行贿数额的理由。经查,涂某的供述与何某的证言证实涂某在完成秀篆镇注湖村和礤岭村两条水泥路修建工程后,通过时任秀篆镇党书记何某帮助催讨工程款而送给何某20000元,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谋取上述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该该起事实构成行贿不当,应予纠正,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涂某于2008年送给何某10000元及2008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共送给何某人民币4000元构成行贿的意见,辩护人提出上述送钱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宜计入行贿数额的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证实涂某为何某家庭装修房屋并结算后返还何某10000元,没有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且在查证属实的事实中,该送钱行为前涂某通过何某谋取的利益并非不正当利益,故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涂某实施的该送钱行为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2008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送给何某的4000元,其中2008至2011年间每年春节各送500元,2012至2013年间每年春节各送1000元,单笔数额较小,且没有明确具体的请托事项,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构成行贿不当,应予纠正,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三、关于辩护人提出涂某在办案机关一般性盘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办案机关在调查他人涉嫌贪污、受贿一案过程中,发现涂某向何某行贿而通知涂某接受调查,涂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的与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属于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何某担任中共福建省诏安县西潭乡党委书记,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中从事公务,应当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领导乡(镇)工作,有决定、影响乡(镇)有关事务的权力、职便。被告人涂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有职便的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合计人民币16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部分指控证据不足,予以纠正,其他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涂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涂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大部分行贿事实,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涂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涂某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关于辩护人建议对本案涂某的行贿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涂某行贿数额达到160000元,远远超过追诉标准,且涂某曾因行贿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免予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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