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刑初字第326号(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涂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追缴涂某用于行贿的赃款二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赖贤平
代理审判员 林小香
人民陪审员 林春香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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