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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刑初字第37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平和县。曾因赌博被平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人民币5000元(币种下同)。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林刑诉(2014)1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向杨汉章购买位于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南霞工区21大班01小班(俗称平和县小溪镇南寨村绍东山,杨汉章自称该林木是其种植的,而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却持有林权证)的林木,于2014年3月15日至23日间,擅自雇工采伐。2014年3月31日,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工作人员拦截到林某某雇车运输所采伐的部分林木。林某某非法采伐的林木计405株(其中:杉木361株、阔叶树42株、马尾松2株),林木立木总蓄积量36.4871立方米,价值6433.74元。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雇工采伐的林木被平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由平和县木材公司收购价款8591.72元;平和县社区矫正办对林某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林某某、石某某、张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鉴定材料;到案经过的说明、扣押清单、林木买卖协议书、林权证、南寨村民委员会证明、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向他人购买的林木立木蓄积量36.487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林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综合林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林某某可宣告缓刑,但林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平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木材收购款8591.72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曾玉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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