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刑初字第336号(2)
五、被告人赖某、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予以追缴(已由公安机关扣押)。
六、上述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四被告人均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罚金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赖贤平
代理审判员 林小香
人民陪审员 叶向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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