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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生态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某于2012年至2013年间,以人民币300元至4200元不等的价格,从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建平村旗山大道附近的根雕店陆续购买了24根雕木制品。经鉴定该24件木制品中有23件材质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计立木蓄积0.975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纪某于2014年4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纪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被告人纪某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纪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纪某在延平区亿发商贸城19幢负一层10号店经营一家根雕店,名为“延平区德福轩根雕店”。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纪某以人民币300元至4200元不等的价格,从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建平村旗山大道附近的根雕店陆续购买了24件根雕制品,并以物流等方式将根雕制品运至南平,摆放在其经营的根雕店内销售,现上述根雕制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鉴定,该24件根雕制品中有23件材质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共计立木蓄积为0.9757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纪某于2014年4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甲、林某、吴某、朱某、谢某乙的证言,扣押清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及补充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证明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制品23件,计立木蓄积为0.9757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23件南方红豆杉制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陈小莺
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
人民陪审员  黄春燕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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