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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曾因犯非法加工、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现又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4年11月2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生态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江涛、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8月10日,蔡某、林某、邓在祯、陈某(均已判刑)在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高坪村“头片竹山”山场非法采伐南方红豆杉1株,截成长1.2米,口径23厘米1筒,长1.1米,口径分别为27、30厘米2筒,用三轮摩托车运至三明市沙县翠绿山庄小区,被告人何某检量后,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南平市延平区木竹检验中心西芹工作站和南平市延平区西芹林业站鉴定:3筒红豆杉的立木蓄积为0.288立方米,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2、2013年8月13日,蔡某、林某、邓在祯、陈某在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中坪村“山神庙”山场把1株红豆杉的侧枝锯断,截成4筒,把其中长1.2米,口径分别为20、20、30厘米的3筒,用轿车运输到三明市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旧村部,被告人何某检量后,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南平市延平区木材检验中心西芹工作站和南平市延平区西芹林业站鉴定,3筒红豆杉的立木蓄积为0.234立方米,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3、2013年8月15日,蔡某、林某、邓在祯、宁永杰、叶隆炎(均已判刑)在南平市延平区四鹤办事处上洋村“小坪”山场非法采伐红豆杉1株,截成长1米,口径分别为20、22、26厘米3筒,用小轿车运输至三明市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旧村部,被告人何某检量后,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南平市延平区木竹检验中心西芹工作站和南平市延平区西芹林业站鉴定,3筒红豆杉的立木蓄积为0.178立方米,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4、2013年8月14日,蔡某、林某、邓在祯在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高坪村“黄坑后门”山场非法采伐红豆杉1株,截成长1米,口径30厘米2筒,放置在山场。同年8月16日,蔡某、林某、邓在祯叫宁永杰、叶隆炎到山场,五人用小轿车把2筒红豆杉运输到三明市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西郊村旧村部,被告人何某检量后,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南平市延平区木材检验中心西芹工作站和南平市延平区西芹林业站鉴定,2筒红豆杉的立木蓄积为0.201立方米,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因犯非法加工、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共已被羁押17日。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何某人民币5700元,所收购的红豆杉原木堆放在西郊村旧村部边空坪,现去向不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陈某、邓在祯、林某、宁永杰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南平市延平区木材检验中心西芹工作站和南平市延平区西芹林业站出具的鉴定意见、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违法信息查询记录、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2)沙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立木蓄积为0.901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2)沙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犯非法加工、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总和刑期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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