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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刑初字第352号(2)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上本牌Sxxxxx-4A型女式摩托车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素昱
人民陪审员  黄惠斌
人民陪审员  杨荣花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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