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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刑初字第388号
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9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4)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陈某犯持有假币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德恺、被告人杨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陈某于2014年7月上旬共谋后,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在福州市火车站附近向他人购买面额为50元的假币共19000元,后分别于7月26日、27日及8月13日至南平市延平区及顺昌县,以归还欠款、包喜酒钱等理由多次使用假币向他人兑换真币,共计使用假币3300元。
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杨某、陈某在南平市延平区新荣辉宾馆2206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冠头分别为GU71056670、QC27740131、FP34338584的面值为50元假币共314张,共计面额157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上述314张纸币均为假币。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陈某进行审前调查,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闽侯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某、陈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二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陈某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杨某的指认照片、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入凭证、住宿登记卡、闽侯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闽侯县司法局的审前调查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杨某、陈某所并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郑世文
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
人民陪审员  黄春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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