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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文盲,个体户。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3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毛某,男,1976年1月13日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生态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毛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江涛、被告人张某、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4日,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村民蔡某、陈某、林某、宁某、邓某(均已判刑)携带弯把锯,到延平区西芹镇中坪村“桔树湾”山场把一株红豆杉的侧枝锯断,截成2筒。同年7月8日蔡某等人雇佣李贤桂(已判刑)驾驶货车把2筒红豆杉原木运至建瓯,蔡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商量收购事宜,因被告人张某当日人在外地,就电话联系被告人毛某帮助验货和商谈价格。被告人毛某看到2筒红豆杉后先出价人民币2000元,后双方商谈后以人民币3100元的价格收购,并将木材运至被告人张某的家具店外存放。被告人张某回建瓯后,把人民币3100元还给被告人毛某。经南平市延平区西芹林业站鉴定:被告人张某、毛某非法收购的2筒木材树种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为0.288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毛某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某人民币310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陈某、林某、邓某、宁某、吴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扣押决定和清单、刑事判决书、违法信息查询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和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毛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木材2筒,计立木蓄积0.288立方米。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毛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陈小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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