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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甲,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生态刑诉(2014)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江涛、被告人童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童某甲为了在其承包经营的延平区水南街道办事处岭炳洋村土名叫“北湖后门山”的山场种植杉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村民傅某、罗某甲用柴刀劈山,砍伐山场较小的林木,又雇佣童某乙携带油锯到山场伐倒较大的林木。非法砍伐的林木准备拿回家作烧火柴,因延平区岭炳洋村民的阻止停止砍伐,伐倒的林木遗留在山场没有运走。经南平市延平区东坑林业站鉴定:非法采伐现场座落于延平区水南街道办事处岭炳洋村林业版图74林班3大班2②小班,土名“北湖后门山”山场,被采伐的林木树种为杉木和阔叶树,共采伐林木94株,立木蓄积为28.0847立方米。该山场的山权为延平区水南街道罗源村集体所有。该山场的林木由被告人童某甲承包经营。
案发后,被告人童某甲主动到南平市公安局水东森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滥伐的林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童某乙、罗某甲、傅某、雷某甲、雷某乙、陈某、罗某乙、廖某的证言、森林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山林权属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采伐其承包经营的林木,共计立木蓄积28.084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童某甲有自首情节,且非法采伐的林木已被全部查获,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非法采伐的林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陈小莺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胡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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