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布依族,小学肄业,无业,住贵州省兴义市。因本案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布依族,小学肄业,无业,住贵州省兴义市。因本案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粟某,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陆某某、梁某甲、粟某被控非法拘禁一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3日以潭检公刑诉(2015)1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心玙、黄璧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陆某某、梁某甲、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陆某某、梁某甲、粟某于2014年2月份开始陆续到南平市建阳区某巷8号702室传销点实施传销活动。王某某是该传销点的管家,负责该窝点的日常生活,管理窝点的钥匙;陆某某主要负责看守大门;梁某甲、粟某是该窝点的成员。2014年3月中、下旬左右的一天,被害人樊某某被骗至该传销点,随即身上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均被收走,其想要离开但被王某某、梁某甲、粟某等人按倒在地上,陆某某守住大门,不让其离开传销点。王某某是樊某某的师傅,晚上睡在樊边上进行看守,陆某某负责看守大门并和梁某甲、粟某等人在樊上厕所、出门的时候跟随防止其逃跑。期间,王某某不定期被调到其他传销窝点,合计呆在该窝点一个多月。
2014年6月11日,樊某某从传销点逃出,向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报案。次日民警在南平市建阳区某巷8号702室将王某某、陆某某、梁某甲、粟某抓获归案,归案后,王某某、陆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陆某某、梁某甲、粟某为实施传销活动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陆某某、梁某甲、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粟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陆某某、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在被害人樊某某想要离开时仅用手拉樊,未将樊按倒在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陆某某、梁某甲、粟某于2014年2月份开始陆续到南平市建阳区某巷8号702室传销点实施传销活动。2014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害人樊某某被骗至该传销点,随即身上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均被收走,樊想要离开,但被王某某、梁某甲、粟某等人按倒在地上,陆某某守住大门,不让樊离开传销点。被害人樊某某在该传销窝点时,上厕所、睡觉都有人看住,要出去需经主任允许,且每次出去主任均会安排两个人跟随。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是该传销点的管家,负责该窝点的日常生活,管理窝点的钥匙,并且作为樊某某的师傅,晚上睡在樊边上进行看守。王某某有不定期被调到其他传销窝点,合计呆在该窝点一个多月。被告人陆某某负责看守房门,并与被告人梁某甲、粟某等人一同在樊上厕所、出门的时候负责跟随,防止樊逃跑。
2014年6月11日,被害人樊某某从传销点逃脱后不久即向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报案。次日,民警在南平市建阳区某巷8号702室将王某某、陆某某、梁某甲、粟某抓获归案,归案后,王某某、陆某某、梁某甲、粟某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3月份,黄某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樊某某骗至建阳并将樊带到一个八层房子的702室。樊某某到了房子里,手机和银行卡等物品均被搜走,其发现不对劲就想要离开,粟某、王某某、梁某甲等人就将樊某某按在地上、用毛巾将樊嘴巴堵住,王某某从后面踢了樊腿部一脚。陆某某当时坐在房间门口拦住房间的门。这个传销窝点的主任是张某,王某某是管家也是樊某某的师傅,负责保管房间的钥匙。之后,在该传销窝点内,每天有人给樊某某上课,要樊买产品,让樊打电话骗人过来做传销。期间,樊某某不能离开房间,上厕所,睡觉的时候都有人跟住,需要外出必须请示主任,主任允许后会安排两个人跟住不让其逃跑,陆某某、梁某甲、王某某、粟某都有被安排跟住其外出,不让其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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