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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河马”),男,1988年8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建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建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建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建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甘某某被控贩卖毒品一案,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5日以潭检公刑诉(2014)117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5年1月13日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游嗣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9日,吸毒人员谢某打电话向被告人何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3时许何某某到建阳市某宾馆506号房以100元的价格向谢某贩卖约0.1克的甲基苯丙胺。随后,两人一起吸食。
2、2014年7月11日,吸毒人员邱某某打电话向何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双方谈好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10克并约定在建阳市某公馆进行交易。何某某随后问被告人甘某某是否有甲基苯丙胺可以出售,甘某某觉得有利可图遂到家中拿了一包甲基苯丙胺,经两人使用电子称称量重9克多。接着,两人到某公馆与邱某某交易,交易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实施抓捕时,甘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将一小袋约0.3克甲基苯丙胺丢在水池中。民警从甘某某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白色晶体2袋。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2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经质量检测,查获的2袋甲基苯丙胺分别重9.26克、0.32克。
归案后,何某某、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甘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9日,吸毒人员谢某打电话提出向被告人何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建阳市某宾馆506号房以100元的价格将0.1克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谢某,随后两人一同吸食。
2、2014年7月11日,邱某某打电话提出向何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双方商谈以现金1800元的价格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并约定在建阳市某公馆小区进行交易。此后,被告人何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甘某某,并在建阳市某酒店找到甘某某。见面后,被告人何某某问甘某某是否有足量的甲基苯丙胺可用于贩卖,被告人甘某某觉得有利可图,遂想以贩养吸,并表示可以找到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当日15时许,二被告人乘坐谢某驾驶的车辆来到建阳市某园,由被告人甘某某回其住处拿来一袋甲基苯丙胺,经二被告人使用电子称称量,共重9克多。当日18时许,二被告人到约定的交易地点,由被告人何某某前去与邱某某接头,被告人甘某某则在一旁等候,待被告人何某某确认对方带有现金后进行交易。在此过程中,二被告人被民警抓获。实施抓捕时,被告人甘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将一小袋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丢在水池中。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甘某某携带的挎包内扣押到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2袋,一台电子称,一部手机号为15159959575的苹果牌手机;从何某某身上扣押到一部手机号为(手机号)的OPPO牌手机。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2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经指认称量,所查获的2袋甲基苯丙胺分别重9.26克和0.32克。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甘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退出上述第1起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暂扣于本院,并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甘某某预交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9日,谢某打电话给何某某问是否有冰毒。后两人就一起到建阳市某宾馆的房间,何某某将0.1克冰毒给谢某,谢某将100元交给何某某,二人在宾馆房间内一起吸食完冰毒后离开。同年7月11日下午,其与甘某某一起在建阳市某酒店房间,见甘某某一直在打电话,后来何某某也来了,之后他们二人说要出去,谢某提出送他们。谢某开车先到西桥,后又将二人送到某公馆门口。
经谢某辨认,其分别辨认出何某某、甘某某。
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邱某某外号叫“弟子”。2014年7月11日17时许,邱某某打电话给“河马”说要买10个冰毒,双方约好以180元1个的价格在某公馆进行交易。之后,邱某某与“河马”在进行交易时,“河马”说:“东西没有在身上,在其朋友那里,其过去叫他拿过来”,后“河马”朝小区大门走去,结果被民警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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