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潭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建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建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珍美,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志鹏,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潭检林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家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张珍美、黄志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28日,蔡某某从修某某、赖某某、陈某某处购得位于建阳市某某村某某林班山场的一片林木。2013年12月11日该山场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蔡某某对山场林木进行了采伐,被告人叶某知道后以山场林权有争议为由阻挠蔡某某将所伐倒的林木运走。2014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叶某雇佣周某甲、郑某甲、郑某乙,由郑某甲驾驶“驴子车”到该山场运了一车伐倒的杉木,车行至山脚下时被陈某某等人拦住,叶某被民警抓获,车上的杉木被扣押。经检尺,所扣押的杉木材积4.7864立方米,经建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504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由于被告人叶某缺乏文化和法律意识,以致错误的认为该山场的林权是他的,才到该山场去装运蔡某某砍伐的林木,导致犯罪,被告人叶某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叶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叶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赃物被当场查获。建议对被告人叶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位于建阳市某某村某某林班山场林木系某某村九组村民赖某某、修某某、陈某某三人造林而来。2012年5月28日,蔡某某从赖某某、修某某、陈某某处购买了该山场的一片林木,于2013年12月11日办理了该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对山场林木进行采伐。被告人叶某知道后,以山场林权有争议为由阻挠蔡某某将所伐倒的林木运走。2014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叶某雇佣周某甲、郑某甲、郑某乙,由郑某甲驾驶“驴子车”到该山场运了一车伐倒的杉木,当车行至山脚下时被陈某某等人拦住,叶某被民警当场抓获,车上的杉木被扣押。经林业技术部门检尺,所扣押的杉木材积4.7864立方米。经建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504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叶某主动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明及附图、签订造林合同、福建省建阳市水吉林业站、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调查报告;证人陈某某、郑某甲、余某某、周某甲、蔡某某、周某乙的证言;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检尺野帐、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建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山场上已伐倒的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且本案全部赃物被当场查获,被告人叶某主动预交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叶某上述情节认定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符合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叶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芳隆
人民陪审员 左 刚
人民陪审员 欧芳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范凌雯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