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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0号
原告游理滨,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
委托代理人金雪芹,浦城县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杨文才,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
委托代理人伍美珍,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游理滨与被告杨文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理滨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雪芹,被告杨文才及其委托代理人伍美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理滨诉称,2014年7月,原告经被告杨文才介绍,与柬埔寨女KIRYAHENG(译名:享格格丽亚)认识,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介绍费77000元,并向原告承诺,如果享格格丽亚在一年之内离开原告,或身体健康有情况,或结婚手续办不下来,被告就将介绍费770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在被告保证下,同年7月29日,原告支付给被告介绍费77000元,被告在保证书上签字认可。2014年8月6日,原告与享格格丽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的10月15日左右享格格丽亚趁原告不在家时逃跑。原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嗣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归还已收取的介绍费77000元。但被告拒绝归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文才返还介绍费77000元。
被告杨文才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本案的合同是违法无效合同,不应支持,以人身权为标的,保证柬埔寨女孩享格格丽亚不离开原告的保证内容是无效的,被告没有收取原告77000元介绍费,被告无需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的妻子不是被告介绍认识的,被告不认识原告的妻子,原告的妻子是另外一个柬埔寨女人介绍的。因为原告的妻子与被告的妻子认识,又不会写字,所以要求被告写的保证书。介绍费77000元,其中35000元未交付给被告,42000元由被告交给介绍人,2000元被严理明拿走了。写保证书时被告没有得到钱,写保证书是因为受原告的欺骗写的,保证书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该笔款项不应由被告归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游理滨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明。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实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3、保证书。主要内容,今日杨文才收取游理滨人民币柒万柒仟元整。如果柬埔寨女KIRYAHENG在一年以内离开我,或身体健康有情况(艾兹病或梅毒),杨文才要退还游理滨全款柒万柒仟元整,或所有手续办不下来也必须退还全款。保证人杨文才,公证人严理明。证实被告收到原告77000元并承诺如果被介绍人一年内离开原告,被告应将该款77000元退还给原告。证据4、结婚证。证实原告与被介绍柬埔寨女孩亨格格利亚达成婚姻关系。证据5、签证。证实被介绍柬埔寨女孩的身份。证据6、浦城县公安局水北街派出所、浦城县水北街镇东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介绍人柬埔寨女孩至今下落不明。证据7、证人严理明、蓝春秀、李花、彭德英出庭作证证言。证实被告最终为实际的介绍人,并收取了介绍费77000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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