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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0号(2)
被告杨文才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3内容与实际不相符,被告未得到钱,只是经手人,且只经手42000元。证据7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证明被告有收取介绍费
本院认为,被告杨文才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3与证据7可以相互佐证,证实被告向原告收取介绍费77000元。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杨文才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7月,原告游理滨经被告杨文才介绍与柬埔寨女KIRYAHENG(译名:享格格丽亚)认识,原告游理滨向被告杨文才支付介绍费77000元。被告杨文才向原告游理滨出具保证书。2014年8月6日,原告与享格格丽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的10月16日享格格丽亚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嗣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归还收取的介绍费77000元。但被告拒绝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被告杨文才介绍柬埔寨女KIRYAHENG(译名:享格格丽亚)与原告游理滨认识,并促成其俩结婚,被告杨文才收取原告游理滨介绍费77000元。被告杨文才与原告游理滨的行为符合居间合同的性质,但享格格丽亚为柬埔寨女孩,属涉外婚姻介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据此,被告杨文才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居间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为此,原告游理滨要求被告杨文才返还介绍费7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文才辩解保证合同无效,不应返还介绍费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杨文才辩称保证书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其实际不是介绍人,没有收到介绍费77000元,但对保证书的内容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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