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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0号(3)
由被告杨文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游理滨介绍费7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25元,由被告杨文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艾广辉
人民陪审员  李德标
人民陪审员  雷泽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潘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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