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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出生于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雕刻师。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生态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建国、代理检察员严紫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间,被告人何某租用邵武市棉纺厂生活区老礼堂内的四间厂房用于加工、雕刻木制品。2014年3月起,被告人何某在上述厂房内以雕刻成品每寸30元的价格为他人加工、雕刻红豆杉及香樟制品,并收取了客户定金共计6000元。2014年10月14日上午,上述加工、雕刻红豆杉及香樟的窝点被邵武市林业局林业执法大队查获,被告人何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雕刻的木制品半成品47件,成品51件,经鉴定,上述雕刻制品原材料,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及香樟;另查获红豆杉原木42筒,材积1.476立方米;香樟原木3筒,采集0.26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吴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勘验、检查笔录和邵武市林业规划设计队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及香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积极退赃的悔罪表现及当地司法所也表示愿意做被告人的社区矫正工作等综合因素考量,认为对被告人何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红豆杉、香樟雕刻成品、半成品98件,红豆杉原木42筒、材积1.476立方米,香樟原木3筒、材积0.26立方米,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移送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被告人何某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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