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刑初字第124号(2)
被告人候锦银、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甲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被告人刘某甲在行贿罪中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施某对罪名没有意见,提出其只是埔上验证点的临时聘用人员,不是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且涉及盖章的木材数量没有那么多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2至2013年间,被告人刘某甲以每立方米30元或40元的价格向廖某购买伪造的《木材运输证》,涉及木材数量2600立方米。刘某甲将购买的《木材运输证》以每立方米50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黄某、赖某、涂某、张某、吴某等人用于木材经营活动,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906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2012年至2013年间其以每立方米30元或40元的价格将《木材运输证》卖给刘某甲,收货单位写的是“顺昌县埔上木材转运站货场”,涉及木材数量约3000立方米的事实。经其辨认,买《木材运输证》的人就是被告人刘某甲的事实。
(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至8月间,其有向刘某甲购买《木材运输证》,涉及木材数量约为400立方米的事实。
(3)证人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2012年下半年,其以每立方米7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某甲处购买了约400立方米的《木材运输证》用于顺贮埔上木材转运站货场办的木材经营。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共计人民币28000元。经其辨认,卖《木材运输证》给他的人就是被告人刘某甲的事实。
(4)证人涂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刘某甲在大干、埔上一带帮人办理木材进出仓手续。2012年,其因货场库存指标不够以每立方米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某甲处购买了二、三次《木材运输证》,数量约300立方米,收货单位“大干镇富屯竹木货场”,共现金支付给刘某甲人民币17000多元。《木材运输证》的规格是杉木非规和原木的事实。经其辨认,卖《木材运输证》给他的人是被告人刘某甲的事实。
(5)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了2013年8月,其以每立方米7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某甲处购买219立方米的《木材运输证》,现金支付人民币15000多元的事实。经其辨认,卖《木材运输证》给他的人是被告人刘某甲的事实。
(6)证人揭某的证言(埔上木材转运站货场的承包人),证实货场租给他人使用,长期在货场租用场地经营木材生意的有黄某、赖某、张某、吴某等人的事实。
(7)顺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顺昌县人民检察院违法所得赃物接受单,证实顺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了被告人刘某甲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29068元已移交顺昌县人民检察院的事实。
(8)南平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证实了涉案的《木材运输证》均系伪造的事实。
(9)本院制作的(2014)顺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同案犯已判刑的事实。
(10)本院制作的(2001)顺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1年5月15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的事实。
(11)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某甲基本身份信息情况。
(12)顺昌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1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
2012年9月至2013年间,被告人侯某任顺昌县林业执法大队埔上验证点负责人,被告人施某系该验证点验证员。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伪造的木材运输证无法通过埔上验证点的盖章验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找到被告人侯某,让其在盖章验证木材运输证时不要查验木材,并允诺给予好处费。被告人侯某明知未对木材进行检查即盖验讫章是违反规定的,为了谋私利,仍答应帮忙,并授意被告人施某对刘某甲在办理木材运输证盖章验证中给予关照。被告人施某按照侯某的授意,违反规定行使职权。在此期间,被告人施某接受被告人侯某分得的人民币1700元、黄某给的人民币500元,共计人民币2200元。
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侯某、施某为谋私利,违反规定,在值班时,多次未经检查,即在刘某甲等人的木材运输证上加盖埔上验证点的验讫章,共计木材运输证149份,涉及木材数量5630.583立方米。验证点中共同值班的人均会替同时值班的同事代签,同事之间都默认这种签字方式。被告人施某也同意他人为其签字。涉案的木材运输证中有“施”字签字并盖章(即被告人施某默认签字盖章)的木材运输证共计120份,涉及木材数量4600.735立方米。二人的行为导致这些伪造的木材运输证得以通过埔上林业站进仓登记,使没有合法来源的杉木得以合法销售,造成国家税费损失共计人民币701682.4元,其中施某的行为造成国家税费损失共计人民币572899.9元。刘某甲为感谢侯某在办理木材运输证的盖章验证方面给予的帮助,送给侯某人民币18000元。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