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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刑初字第124号(5)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侯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
三、被告人施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刘某甲、侯某、施某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068元、20000元、22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功荣
代理审判员  余舟欢
人民陪审员  林 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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