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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原住政和县,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宋用明,男,政和县熊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
被告吴某某,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原住政和县,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政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章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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