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政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于政和县,曾因犯徇私枉法罪于2007年6月13日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现再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2013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吴正练、检察员张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5日,范某甲、郑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已判决)取得政和县东平镇范屯村68林班9大班1①小班山场抚育间伐采伐证,随后组织人员进行林木采伐。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与时任政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教导员宋某某、政和县东平镇林业站站长颜某某到该山场检查,发现未按要求进行采伐,出现砍大留小,“开天窗”的现象,而后被告人林某某未按办案流程进行处置,仅通知范某甲、郑某某预缴人民币5000元作为处罚押金。
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到山场进行勘查、检测的情况下,擅自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并以郑某某预缴的5000元(后加5.88元)除以应补征每立方米80.74元的育林费、维简费(俗称两金),倒算出征收范某甲、郑某某林业规费62立方米(择蓄积量为95.38立方米)。该山场实际被滥伐林木117立方米(蓄积量)。
2012年10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被告人的任职证明、到案经过、森林公安办案流程、行政处罚决定书、基金票据、南平市采伐申请书、伐区调查设计书、关于郑某某滥伐林木案处理意见、检察建议书、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范某甲、郑某某、宋某某、颜某某、黄某某、吴其建、李某某、范某乙、许某某、吴某乙、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办案流程,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开具两金票据,致使林木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能真诚悔罪,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云华
审 判 员  叶思东
人民陪审员  杨光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木英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