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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男,1964年7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专科文化,1999年7月31日起任建瓯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7年6月经批准辞去公职),户籍地建瓯市上西河186号,现住建瓯市。因嫌涉受贿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在担任建瓯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职务之便,先后2次收受福建省建瓯市日佳置业有限公司的王佳财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为王佳财在办理“武夷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手续方面提供便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黎某在建瓯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收受王佳财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0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黎某在建瓯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收受王佳财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黎某经建瓯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通知,主动到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黎某退缴赃款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黎某的干部履历表及职务任免文件、“武夷花园”房地产项目相关材料、扣押赃款收据、证人王佳财的证言、被告人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在担任建瓯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黎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全部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可认定被告人黎某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扣押在建瓯市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叶维克
人民陪审员 谢 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培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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