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瓯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乙系朋友关系。被告人谢某某先后五次编造各种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计19000元。
1、2014年5月份上旬,被告人谢某某在被害人张某甲家中,编造朋友住院手术需要钱的谎言,骗取张某甲人民币4000元。
2、2014年5月份中旬的时候,被告人谢某某在被害人张某甲家中,编造给张某乙投资开店的谎言,骗取张某甲人民币8000元。
3、2014年5月份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己家中打电话给被害人张某甲,编造店铺门口需要打水泥的谎言骗取张某甲人民币5000元。
4、2014年9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福州编造可以请公安局的朋友调查张某甲家失窃案的谎言,让被害人张某乙以没钱交房租为由向其父张某甲要来1000元后,由被告人谢某某用于挥霍。
5、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福州用被害人张某乙的手机卡以张某乙的名义发短信编造手机坏了,不能接听电话,没钱买手机的谎言,又骗取张某甲现金1000元,被告人谢某某用于挥霍。
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建阳市假日网吧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叶某某的证言、相关汇款凭证、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某某退出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张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建华
人民陪审员 吴义和
人民陪审员 黄继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培眉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