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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光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36年1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光泽县,现住光泽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取保侯审。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林刑诉(2014)1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5月14日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依法作出了延期审理决定。同年5月28日公诉机关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6月27日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再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依法作出了延期审理决定。同年7月8日公诉机关提请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7月23日和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宇、代理检察员傅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的女儿李红玲作为翻译人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1下午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光泽县华桥乡园岱村危家源组“杨家母”山垄油菜地务农活,在焚烧田埂上的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后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398亩,其中李某辛、李某乙等农户的林地计215亩;园岱村集体林地183亩。火灾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6928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规定野外用火,且疏于防患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辩解:公诉机关指控不属实,不构成失火罪。(1)起诉书指控的内容都是凭估计和推测,自己只是到“杨家母”山垄油菜地挖水沟,没有点火。“公安机关说我是烧草灰积肥失的火,可实际没有看到草灰;又说是我烧杂草,自家地里是没有杂草的。”(2)儿子李某甲出具给李某乙赔偿损失的“欠条”,我不知道,李某甲也从来没有告诉我。(3)指认现场照片都是公安人员要求摆拍的。(4)指控我用打火机点火不是事实,公安人员问用什么工具点火,我没说完“没用火柴”这句话,他们就说我是用打火机,我确实没带打火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2014年1月28日、3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笔录,其供述:2014年1月21日中午12时许,她带了锄头和编织袋(内装有柴刀)到危家源“杨家母”山垄自家油菜地务农活。做了一个小时以后,看见菜地右手边的机耕道上起火了,心里害怕回家了。
2、元某甲、叶某某的证言笔录,内容为:在火场附近看见了被告人,问她干嘛烧山啊?被告人回答“火太大了”,就慌张地往下山的路走了,刘某某的菜地就在着火的地方,菜地附近的草被烧过。当时看到被告人一个人在失火的山上,失火的范围在被告人油菜地所在的“杨家母”山场和隔壁的山垅里,从“杨家母”朝四周蔓延。
3、熊某某的证言笔录,内容为:火灾当天到现场时,公安民警正带刘某某在勘查现场,被告人是自愿指认并拍摄现场照片,四张照片分别指认了点火位置、火势走向、烧毁的林地、打火用的树枝。当得知证人的乡长身份时,刘某某说:“烧田草地时不小心烧上山的,现在烧了这么多的山,造成这么大的损失,领导一定要帮帮忙啊!”刘某某还承认是用打火机烧茅草引起火灾的,在场人员都有听到。
4、元某乙的证言笔录,内容为:火灾发生后,组织村里人上山打火,碰到了公安人员带刘某某在油菜地看现场,被告人是自愿指认并拍摄现场照片,四张照片分别指认了点火位置、火势走向、烧毁的林地、打火用的树枝。刘某某得知证人是村主任身份时,说“火是她烧田草时不小心烧上山的,村长现在火烧山造成这么大的损失,该怎么办,村里要帮帮忙啊。”刘某某还承认是用打火机烧茅草引起火灾的,在场人员都有听到。现场过火痕迹明显,烧过的草木灰是顺着刘某某家的菜地向四周蔓延的。元某乙还将与刘某某的对话用手机拍了视频。
5、李某乙的证言笔录,内容为:火灾当天,村里很多人看到刘某某从烧山的地方匆匆忙忙下来,神色慌张。后来被告人的儿子李某甲还与其协商赔偿事宜并出具“欠条”一张,协商赔偿时被告人在场。证人方豫莹的笔录证明了这一情况。李某乙的证言还证明了,听杨某乙说失火当天杨某乙亲眼看见被告人在菜地做事,后来她做事的菜地就冒烟起火了。
6、李丙的证言笔录,内容为:案发当天上午9点左右上山抓老鼠,下山时间在12点到1点左右。上山时看到李某丁在山上做事,下山时看见刘某某从山下往山上走。
7、杨某甲的证言笔录,内容为:得知火灾发生后安排扑火的经过,火的走势是从下往上面烧的,从什么地方烧起来不知道,起火原因听说是烧菜地的草引起的。
8、李某丁的证言笔录,内容为:火灾当天听村里人说是刘某某烧起来的,案发当天没有看到刘某某在菜地做事,自己是在距离“杨家母”田垄30分钟路程的“炮台山”上砍柴。
9、杨某乙的证言笔录,内容为:失火当天其在“杨家母”山垅顶上劈草,看到刘某某连续二天在同一个地方劈草,当天上山还听到李某丁在隔壁山上的咳嗽声。1点钟左右,看到被告人劈草的位置起火冒烟,当时没有看到刘某某在地里,火是从她做事的菜地往四周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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