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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光刑初字第52号(2)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当天早上,看到巧克力(严某某)很气愤的到胡子(黄某甲)店上,巧克力两夫妻都去了,不知道什么原因双方在店上打起来,看到四个人在那里拉扯,胡子和巧克力打在一起,两个女人也在那里拉扯和抓头发,胡子女儿在那里哭,没过多久四个人就拉扯到店门外了,不知道什么时候胡子老婆手上拿了一个番茄酱瓶子往巧克力身上后腰部位置砸,当时瓶子就破了,过了一下巧克力老婆脸上流血的事实。
4、证人严某某的证言,严某某冲到胡子干货店找黄某甲说“胡子你干嘛要这样?”这时,章某某就用扫把打严,然后黄某甲也扑上来,双方扭打在一起,章某某在后面抓严的后背,高某某也在那里拉扯,严与黄某甲打到门外后,高某某过来拉严,这时章某某拿了一个“酒瓶”往严某某身上砸。后见高某某受伤,但严没看见高是怎么受伤的事实。
5、证人黄某甲的证言,事发当天其在后门,突然听到章某某在叫,于是走到店里看到严某某在打章某某,严见黄某甲后便动手打黄,一直打到隔壁店上,没太注意章某某,但见她也有与高某某在那里拉扯,还有看到她和严某某的外甥女在那里纠缠,后来其将她拉开了,高某某怎么受伤的不知道的事实。
6、证人黄某乙(黄某甲女儿)的证言,严某某一过来就说:“今天我要干死你”,说完就用拳头打章某某头部,其去拦严某某,但他上身没穿衣服很滑,被他甩开,他又往章某某脸上打了一拳,于是其大喊,黄某甲就过来了,严某某就把黄某甲摁在货架上打,此后四个人扭打在一起。并打到店外,被人劝开后,严某某、高某某夫妻又冲上去打黄某甲。高某某就是那个时候受伤的事实。
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当天早上,听到胡子店上有人大叫,便看到严某某和黄某甲在“胡子干货店”打架,当时严某某与黄某甲,高某某与章某某四个人打成一团,后打到门外,严某某有到隔壁去拿菜刀,但是被人抢走,这时,章某某从店上拿了一个类似酒瓶的瓶子去打严某某,但是怎么打没看清,当时旁边围了很多人,看到严某某身上有红红的,他们四个人还在拉扯,我就回到自己摊位,过了一下,看到严某某牵他老婆高某某,才发现高某某脸上流血的事实。
8、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当天早上,看到严某某到黄某甲店上,双方在店上打起来,后打到店门外,旁边看的人很多,双方在那里拉扯,黄某甲女儿在那里大叫,也不知道什么时候章某某手上拿了一个番茄酱瓶子去打严某某,当时四个人在那里扭打,不知道高某某脸上怎么受伤的事实。
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当天早上,听到黄某甲女儿叫,就看到严某某在黄某甲店上,与黄某甲发生争执,高某某在拉严某某,其也去帮高某某拉严某某,把严拉出店后,高某某说项链丢了,其在黄某甲店外面货架底下找到了项链,等其回头,就看到高某某满脸是血,不知道她是怎么受伤的事实。
10、证人官某某的证言,其过去时,他们四个人在店门外吵架,于是就上去拉严某某和高某某,当时旁边围了很多人,高某某一直在拉严某某,后又看到章某某和高某某外孙女吵架还动手打起来,等我再拉高某某时,发现高某某脸上流了很多血。当时没有看到高某某是怎么受伤的,后来还陪高某某到县医院的事实。
11、证人裘某某的证言,当天早上,看到严某某跑到黄某甲店上吵架,高某某就追上去,当时高某某把严拉到店外,但严很气愤,又跑进店,高某某也跟进去,然后四个人在店里推推拉拉,过了一下,四个人就拉扯到店外,于是便上去劝他们,当时人很多,后来看到高某某脸上流血了,哪里受伤不知道,有看到高某某脸上和严某某身上有番茄酱的事实。
1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其看到严某某老婆高某某去医院了,就用扫帚把地上扫了一下,当时他们打架的时候是在其煎饼的地方,地上有玻璃碎片和番茄酱的事实。
1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当天早上,不知道什么原因,严某某跑到黄某甲店上,高某某也跟到,在那里拉住严某某叫他不要进去。严进店后,高某某也跟进去,然后他们四个人在店上发生的事情不清楚。过了一下,看到高某某把严某某拉到店外,接着章某某手上拿了一个番茄酱瓶子,往严某某侧后背打去,瓶子破了,章某某又用破瓶子去打严某某时,高某某被划伤的事实。
1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严某某到了其店上门口,高某某就在那里一直拉严叫他不要进去,但是严还是跑到其店内,进店后就动手打其,后来严又与其丈夫黄某甲打起来。当时其与高某某就在那里拉严某某,拉开后,严又冲过来要打其,于是其就顺手从摊位上拿起沙司瓶子打严某某,当时其与严某某是面对面的,其是用右手拿瓶子砸向严某某的左边肩膀上,就打了肩膀一下,当时沙司瓶子就破了,满地都是沙司和碎瓶子,高某某是怎么受伤其不知道的事实。
15、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光泽县中洲市场“胡子干货店”门口的事实。
16、光泽县公安局法医学损伤鉴定书,证实高某某右面部皮肤裂创2.0cm×0.1cm、右鼻翼皮肤裂创2.5cm×0.1cm、右上唇皮肤裂创3.0cm×0.1cm、左鼻翼皮肤挫伤0.5cm×0.2cm。根据案情及检查所见和医院病例记载情况,说明高某某的面部损伤是锐物挫刺伤,断裂的玻璃瓶可以形成此损伤。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高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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