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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无业,家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4)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13时16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未正向骑坐的被害人刘某某,沿鲤城区301县道从浮桥街道往仙塘社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301县道华塑社区路段时,刘某某的裙子绞入二轮摩托车的后轮,致使刘某某从车上跌落,被告人黄某甲见状驾车逃离现场。经路人报警,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致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甲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黄某甲支付人民币190000元给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鉴定意见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泉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金某某、傅某某、许某某、倪某某、黄某乙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处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对被告人黄某甲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亦可达到惩戒、改造之刑罚效果,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文鑫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缪 玢
速录员 陈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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