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刑初字第436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中共党员,家住福建省南安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叶志怀、陈仲红,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4)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行贿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磊璇、曾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叶志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6月至8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为了使其参与开发的南安市水头镇怡锦园房地产项目相关手续存在土地纠纷的情况下能顺利办理,贿送时任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黄某某(已起诉)美元50000元(折合人民币338425元)。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为了使其无资质挂靠在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述房地产项目建设施工许可等手续能顺利办理,贿送时任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局长林某某(已判刑)人民币50000元。公诉机关为佐证其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他的行为,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意见。
其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甲具备法定减轻及从轻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无资质挂靠于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开发位于南安市水头镇的“怡锦园”房地产项目。因该项目存在土地纠纷,为了顺利办理该项目的相关土地手续,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6月至8月间的一天,到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下,贿送给时任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黄某某(已起诉)美元50000元(折合人民币338425元)。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为了顺利办理上述房地产项目的相关规划建设手续,到时任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局长林某某(已判刑)的办公室,贿送给林某某人民币50000元。
2014年3月6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线索交由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查办。同日,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到南安市水头镇将李某甲带回接受调查,李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日,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甲涉嫌行贿一案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间,水头镇政府经上报市政府同意,公开招拍挂水头镇西锦村的一块土地,由国土资源局办理收储土地后报市政府联席会议研究。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出台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招拍挂。竞拍后,李某甲到其办公室找其咨询该土地的相关手续。2010年间的一天,李某甲到溪美镇武荣大厦楼下等其,上了其开的车,李某甲对其说西锦村那块地的手续希望其能抓紧时间办理,以便他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其说该地近期有群众到国土资源局信访科反映安置不合理,让他尽快理顺,否则会影响该土地证的办理。李某甲临走时,送给他50000美元。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甲到其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0元。其与李某甲在2005至2006年前后认识,李某甲是南安市水头镇的企业家。2010年间,李某甲在水头镇开发西锦村怡锦园项目,需到南安市规划建设局办理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房产证等手续。该项目最初由李某甲等村民集资建设,由于没有手续被停,经水头镇政府协调,该项目挂靠在水头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包括招拍挂、办理土地证等手续。按国家相关规定,无资质方挂靠房地产公司自己开发建设房地产是不允许的,相关施工建设许可等申请手续也不能批准。李某甲是担心其在审批时以此为理由不予审批,才会送给其钱,与其搞好关系。之后其对李某甲的怡锦园项目相关手续较为支持,为其顺利办理。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林柄片区改造工程业主维权声讨书、举报控告书等书面材料,证实其是南安市水头镇西锦村林柄自然村村民,2008年间,该村第7、8组的村民向水头镇政府申请集资建房,所使用土地是村民共同拥有的农村土地,由李某甲等人发起,村民出钱参与集资建设。由于没有办理手续,建设不久被水头镇政府责令停工。后经研究,该项目挂靠在水头镇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更名为“怡锦园”。2010年,水头镇政府决定由水头镇房地产公司参与对村民所有土地的招拍挂,拿到地后再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在此过程中,其参与集资的村民与集资建房发起人李某甲等人存在土地纠纷及安置纠纷。2010年开始,村民一直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反映上述集资建房及“怡锦园”项目中相关的纠纷,但所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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