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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刑初字第135号(2)
二、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5000元,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吴月妮
代理审判员  缪 玢
人民陪审员  洪建权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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