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刑初字第140号(2)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唐青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195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9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扣押在案的赌具香烟4包、矿泉水8瓶、桌子1张、色子3个、碗1个、扑克牌52张、意见箱1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代理审判员 缪 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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