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刑初字第3266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农民,家住永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邱德可,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农民,家住永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3年6月13日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9月17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傅海鹏,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4)2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贻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邱德可,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傅海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因妻子张某英与被害人张长兵(别名“张长彬”)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伙同被告人胡某纠集黄茂祥(另案处理)、张国华,持铁皮刀片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奥登科”鞋厂宿舍楼三楼,与被害人张长兵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后持刀片将被害人张长兵逼到三楼卫生间内砍打,致张长兵全身多处刀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长兵左颞顶部损伤程度达轻伤,枕部+躯干、四肢损伤程度达轻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曾某、胡某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曾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张长兵的损伤程度应认定只有一处轻伤二级,即头皮缺损面积大约为20㎝2,未达24㎝2;张长兵左肘部5.5㎝×0.1㎝的裂伤痕在病历材料中没有记载,说明该处伤痕不是本案伤害形成的,扣除该处伤痕后,其枕部+躯干、四肢损伤,致多条皮肤裂伤总长度为13.5㎝,不构成轻伤二级;2.被害人与被告人曾某之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争执过程中向被告人一方扔啤酒瓶,对引发和激化矛盾存在明显过错;3.被告人一方已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4.被告人曾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是初犯。综上情节,建议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张长兵与被告人曾某的妻子通奸是本案发生的起因,其向被告人一方扔啤酒瓶更是激化了矛盾,因此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2.被告人胡某是从犯;3.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未脱逃;4.被害人的医疗费由“奥登科”公司先行垫付,后从被告人一方的工资中予以抵扣,应视为被告人一方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综上情节,建议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因其妻子张某英与被害人张长兵(别名“张长彬”)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伙同被告人胡某纠集黄茂祥(另案处理)、张国华,持以日光灯金属罩制成的铁皮刀片窜至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奥登科”鞋厂宿舍楼三楼,与被害人张长兵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被害人张长兵退入三楼卫生间后向被告人一方扔啤酒瓶,被告人曾某、胡某及黄茂祥各持刀片,与张国华冲进卫生间,用刀片砍伤被害人张长兵头部、左肩部、双上肢等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长兵左颞顶部损伤程度达轻伤,枕部+躯干、四肢损伤程度达轻伤。
2012年6月22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向江西省永丰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于2014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曾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长兵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奥登科”鞋厂务工,与同厂工友张某英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1年5月5日22时许,张某英的丈夫曾某伙同胡某到“奥登科”鞋厂宿舍楼三楼其宿舍捉奸,张某英刚好早一点离开了,没被抓到。随后其到厂外买了啤酒回来,走到三楼卫生间门口时,被曾某、胡某等人持刀片围殴,鞋厂保安赶来将其推进卫生间里,其将手里拿着的啤酒瓶扔向对方,对方冲进卫生间持刀片砍其,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其辨认胡某、黄茂祥、张国华是参与殴打其的人。
2.证人赖雄洪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奥登科”鞋厂的保安队长。2011年5月5日22时许,其走到鞋厂宿舍楼三楼卫生间,看见四名员工围住张长兵,其中三人持自制刀具,一人持灭火器,正要打张长兵,其上前制止,将张长兵推进卫生间里。那四名员工中的一人说张长兵搞了他老婆,此时张长兵从卫生间里向外扔啤酒瓶,那四名员工就冲进去打张长兵。其控制不了场面,急忙下楼叫其他保安上来,等其回到现场时,只剩张长兵受伤躺在卫生间里。其辨认胡某、黄茂祥是持自制刀具的人,张国华是持灭火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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