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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刑初字第3266号(3)
一、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
二、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国强
审 判 员  禤汉夏
人民陪审员  李荣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施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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