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刑初字第2827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经营拉链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厂,住弋阳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4)2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黄某伙同黄丹(另案处理)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向洪宗显租赁位于晋江市英林镇玉坂村玉峰北路的房子经营拉链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厂,雇佣黄国峰、郑建兵从事拉链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设施处理,直接倾倒在车间内地板上,后通过车间内排水沟连接一条白色PVC管道排至厂外的荒地。2014年7月3日凌晨,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查处上述拉链加工厂并抓获被告人黄某,现场采集厂外总外排口废水进行监测。经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并经福建省环保厅批复认可,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铜浓度为29.4mg/L、总铬11.2mg/L,铜浓度、总铬浓度分别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3.7倍、6.46倍。公诉机关提供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单、福建省环保厅批复、被告人户籍证明、晋江市环保局调查材料,证人郑建兵、黄国锋、洪宗显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和被告人辨认笔录,现场检查录像,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在从事拉链金属表面处理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铜、铬的生产废水,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承认指控属实,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伙同黄丹(另案处理)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租赁洪宗显位于晋江市英林镇玉坂村玉峰北路的房子并雇佣黄国峰、郑建兵等工人从事拉链金属表面处理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直接倾倒在车间内地板上,后通过车间内排水沟连接一条白色PVC管道排至厂外的荒地。2014年7月3日凌晨,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查获上述加工点,并提取上述加工点外排的废水进行检测。经晋江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并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批复认可,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的铜浓度为29.4mg/L、总铬浓度为11.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6-1996)最高排放限值(总铜≦1.0mg/L、总铬≦1.5mg/L)的13.7倍、6.46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郑建兵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所在的拉链加工厂位于晋江市英林镇玉坂村,专门为拉链上色,加工过程中需要添加一些化学原料,镀机和清洗环节会产生废水,这些废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向外排放。该加工厂的老板是黄某和黄丹,其和另外三名工人为普通工人,其负责拉链的上色、清洗。技术方面是黄某负责,其等按照黄某写好的配方进行操作。
2.证人黄国峰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与郑建兵等所在的拉链加工厂位于晋江市英林镇玉坂村,专门作拉链上色,老板是黄某和黄丹。加工过程中需要添加一些化学原料,镀机和清洗环节会产生废水,这些废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向外排放。其主要操作抛光机,郑建兵负责上色,郑建兵的老婆负责整理拉链。
3.现场检查勘验记录,证实被告人黄某等所设的拉链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厂位于英林镇玉坂村,建成投产至今未办理环评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生产车间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烘干机2台,清洗槽3个,塑料桶10余个。烘干机正在烘干作业,清洗槽有2名工人在清洗拉链,地板上生产废水漫流,并通过车间内排水沟连接厂外一白色PVC管道排入围墙外一水沟。厂内扣押到氢氧化钠、酒石酸钾钠、重铬酸钾、异丙醇、碳酸钠、硝酸、十二水合磷酸三钠、一水柠檬酸、金属除油剂、盐酸1瓶及化工空桶等物品。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设施处理,通过车间排水沟连接厂外一条白色金属PVC管道排至厂区外一水沟。晋江市环境检测站工作人员于车间外排口等处采取水样。
4.现场照片显示被告人黄某等所设的拉链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厂位于英林镇玉坂村玉峰北路洪宗显家的民宅内及该加工作坊生产车间的概貌及车间内的主要生产设备;监测人员在上述拉链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厂的车间外排污口等采取废水水样的情况。
5.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抓获案犯经过的报告文件、户籍证明材料、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案件移交函、案件调查报告、福建省行政执法证、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工作说明等书证,分别证实案件查破及被告人黄某的归案经过,被告人黄某的基本身份情况、案件移送立案侦查过程、现场查处过程、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及技术人员的监测资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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