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晋刑初字第417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又名潘志龙),农民,住惠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0日、12月19日、12月26日分别被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审。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4)3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7日4时许,被告人潘某酒后驾驶闽C×××××号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青阳街道高霞社区飞机场路口路段时被警方查获。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告人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4.23mg/100ml。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酒精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4时许,被告人潘某酒后驾驶闽C×××××号别克君威牌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青阳街道高霞社区飞机场路口路段时被警方查获。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告人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4.23mg/100ml。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抓获案犯经过的报告文件、现场笔录、扣押清单、机动车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被告人潘某的身份材料及有关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资料、工作说明材料等书证,证实案件的查破及抓获被告人、查获涉案机动车的经过,被告人呼气酒测结果、被告人潘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驾驶机动车的相关有效证件等。
2.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警方提取被告人潘某的血样情况。
3.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2014)毒检字第3726号酒精检验报告书显示从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4.23mg/100ml。
4.被告人潘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12月7日4时许,酒后驾驶闽C×××××号别克君威牌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青阳街道高霞社区飞机场路口路段时被警方查获。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法医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4.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向阳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施东辉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