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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刑初字第2698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农民,家住晋江市。曾因赌博于2010年9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13年5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赌博于2013年7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4)2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许某在位于晋江市东石镇清透村一山头的简易棚子内开设赌场,提供“牌九”、“骰子”等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牟利,后又雇佣张清楚负责在赌场内“抽水”。同年6月12日17时许,晋江市公安局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参赌人员蔡琼珍、汪福兵、蔡宝俭等人,扣押赌具“骰子”3粒、“牌九”1副及现金人民币163950元(赌资、赌具均已被判决没收)。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许某在晋江市东石镇大房村一民宅内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琼珍、汪福兵、蔡宝俭、张文概、张连祝、柯芳南、柯联合、蔡忠泉、柯美鸽、吴琼花、孙顺利、康培云、林秀真、张开口、黄秀丽、许淑英、卢素玲、曾秀诠、林马玲、许子云的证言,同案犯张清楚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说明,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罚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公安机关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阮 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洪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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