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刑初字第1045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4年8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2010年7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1年3月13日;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尽忠,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4)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冰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尽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于2014年9月7日零时许,驾驶闽C73T70号小型轿车从安溪县城区往官桥镇区方向行驶,途经城厢镇同美村中国石油加油站路段时,与对向王某甲驾驶的无牌二轮助力车(后载颜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及颜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安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方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指控所依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方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
被告人方某某辩解,对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没有意见。
辩护人刘尽忠辩称对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方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方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害人王某甲有过错等,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大幅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闽C73T70号小型轿车从安溪县城区往官桥镇区方向行驶,途经城厢镇同美村中国石油加油站路段时,与对向王某甲驾驶的无牌二轮助力车(后载颜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及颜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安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方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方某某家属等人与死者家属和被害人王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死者家属和被害人王某甲的谅解。
上述事实,一、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4年9月6日20时许其驾驶一辆无牌二轮助力车载李某某、颜某甲、张某某到中标村温某某家,后一起吃夜霄,其有喝3瓶啤酒,20时许其载颜某甲至安溪县城厢镇同美加油站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其受伤,颜某甲死亡等事实。
2、证人李某某证实2014年9月6日21时许王某甲驾驶一辆无牌女式摩托车载他的女朋友和其到中标找朋友,次日凌晨零时离开后,其雇摩的回家,王某甲载其女朋友去什么地方不清楚等事实。
3、证人颜某乙证实其系颜某甲之二哥。2014年9月7日4时许接到村主任电话称接交警通知,颜某甲发生交通事故等事实。
4、证人王某乙证实其系王某甲之父。2014年9月7日3时许其接到交警通知,才知道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等事实。
5、证人温某某、谢某某分别证实2014年9月6日晚王某甲驾驶一辆无牌女式摩托车载他的女朋友和另一个男子到其家中,后一起吃夜霄,王某甲有喝6瓶啤酒,次日凌晨零时离开等事实。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路段等现场情况。
7、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方某某、被害人王某甲均持有驾驶证的事实。
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方某某于2014年9月7日主动投案。
9、安溪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10、安溪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尸检照片,安溪县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死者颜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1、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车闽C73T70号小型轿车的各项性能情况;无牌二轮助力车属机动车。
12、安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方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1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意见书,证实王某甲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04.83mg/100ml。
14、被告人方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被告人方某某供述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二、被告人方某某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安溪县看守所奖状及辩护人刘尽忠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民事调解书,死者家属和被害人王某甲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方某某等人已与死者家属和被害人王某甲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并得到谅解及被告人方某某在看守所的表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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