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19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安溪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明源、代理检察员陈冰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于2015年1月6日18时许,驾驶闽CY3616号中型普通客车从安溪县城往西坪方向行驶,至省道206线225KM+310M路段时,与对向由白某甲驾驶的闽C10Z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白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伤(伤情未鉴定)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指控所依证据有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
被告人林某某辩解,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CY3616号中型普通客车从安溪县城往西坪方向行驶,至省道206线225KM+310M路段时,与对向由白某甲驾驶的闽C10Z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白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伤(现仍在治疗中,伤情未鉴定)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白某甲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02000元,得到白某甲家属谅解。伤者李某某家属表示待李某某治愈后另行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某证实肇事车闽CY3616号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安溪恒兴客运有限公司,其是该车车主之一。2015年1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等事实。
2、证人周某某证实2015年1月6日其乘坐林某某驾驶的闽CY3616号中型普通客车从安溪县城往西坪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等事实。
3、证人白某乙证实其系白某甲、李某某之子。2015年1月6日18时许其父亲白某甲驾驶摩托车载其母亲李某某至肇事路段与一辆客车发生碰撞,其是接到医院有人打电话告诉其才知道等事实。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路段等现场情况。
5、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林某某、被害人白某甲均持有驾驶证等事实。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林某某于2015年1月6日肇事后主动投案。
7、安溪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白某甲系交通事故致急性创伤性休克死亡。
8、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车闽CY3616号中型普通客车和闽C10Z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各项性能情况。
9、安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林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10、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意见书,证实林某某、白某甲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
11、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肇事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白某甲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02000元,得到白某甲家属谅解。
12、工作说明及被害人李某某家属提供的申请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正在治疗中,意识未完全恢复,无法接受询问,无法进行伤情鉴定;其家属表示待李某某治愈后另行提起赔偿等诉讼。
13、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被告人林某某供述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又已赔偿被害人白某甲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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