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3日因妊娠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上官某某,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上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清溪、代理检察员陈定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上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上官某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间,在安溪县长坑乡福春村上塘角落“天肚山”等地,受雇于上官某甲、上官某乙(均在逃,另案处理),通过冒充财政人员拨打电话联系被害人,先后以国家财政有对购买摩托车进行补贴及死亡人员家属提供补贴为幌子,让被害人到银行ATM机进行操作,诱骗黄某某、李某某等人持银行卡到ATM机进行转账,将85,737元汇入到户名为“李某乙”、“李某甲”、“黄必慧”、“金小燕”等的银行账户内。期间,被告人上官某某于2014年3月26日参与实施死亡人员家属补贴诈骗,共计骗取15,775元,并拨打诈骗电话601人次。
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手机及SIM卡等物证;2、公民个人信息资料、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上官某丙、上官某丁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施某某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上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检查笔录;8、扣押物品照片、短信截图、取款录像截图等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上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接近巨大,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上官某某在诈骗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上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上官某某均辩称不清楚诈骗所使用的账户及骗取的金额,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上官某某伙同上官某丁(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等人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间,先后受雇于上官某甲、上官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安溪县长坑乡福春村上塘角落“天肚山”等地,依照上官某甲、上官某乙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拨打诈骗电话651人次,谎称对方因购置摩托车或者亲属死亡有“退税补贴”、“死亡抚恤补贴”可以领取,诱骗被害人黄某某(被骗24,792元)、施某某(被骗1,246元)等人持银行卡到ATM机按其指示进行操作,而将银行卡内的款项26,038元转账至其指定的户名为“李某乙”、“李某甲”等的银行账户内。期间,被告人上官某某于2014年3月26日参与“死亡抚恤补贴”类型诈骗,涉案金额1,246元,参与拨打诈骗电话601人次。
被告人刘某某、上官某某分别于2014年4月2日、2014年6月24日被抓获,并被扣押到手机4部、SIM卡23张、银行动态口令卡1张等作案工具及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稿纸29张。
审理中,被告人刘某某向本院预缴罚金3,000元,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了《帮教证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上官某某分别于2014年4月2日、2014年6月24日被抓获,并被扣押到手机4部、SIM卡23张、银行动态口令卡1张、烟壳纸1张等作案工具及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稿纸29张;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⑴上官某丙证言。证实上官某丁系其亲生女儿,出生日期是1999年3月11日,其不清楚上官某丁在做违法的事情。
⑵上官某丁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2月份,经其堂嫂刘某某介绍,以诈骗金额15%的抽成受雇于其堂哥上官某乙,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拨打一线诈骗电话,再由上官某甲、上官某乙负责接听二线电话,期间有参与骗到一笔12,000元,其抽成1,800元左右。2014年3月份开始做“死亡抚恤补贴”类型诈骗,参与的有上官某甲、上官某乙、刘某某、“上官财庆”、“美菊”、“坤发”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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