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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刑初字第912号(2)
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开源
审 判 员  傅朝清
人民陪审员  陈文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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