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刑初字第513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化名曾小山),男,1987年6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伟媛,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4)1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8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曾某某犯罪数额增加为由,以泉丰检刑变诉(2014)1002号变更起诉书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咚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伟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曾某某在泉州市丰泽区、宁波市区以经营所谓的森国投资担保公司为名,到多家汽车租赁公司长期租赁奔驰、宝马、奥迪等中高档小车,向荆某某、傅某某、彭某某等被害人谎称上述车辆系客户抵押给森国投资担保公司欲向该公司借款,该项业务可赚取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出钱投资该项所谓的汽车抵押货款业务。经查证,自2013年6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曾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及采取与被害人合伙投资开店等手段骗取荆某某、傅某某、彭某某等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3.3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一)骗取被害人荆某某19.85万元的事实
1、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对被害人荆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一辆汽车借款6万元,要荆出资2万元,荆信以为真,即于当天在本区泰和酒店门口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曾某某。尔后,被告人曾某某支付0.15万元利息给被害人荆某某,实际骗取荆1.85万元。
2、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对被害人荆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一辆汽车借款6万元,要荆出资6万元,荆信以为真,即分别于同月29日在本区田安路裕园茶店门口将2万元交给被告人曾某某于次日将4万元转至被告人曾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3、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对被害人荆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10余辆汽车借款150万元,要荆出资10万元,荆信以为真,即分别于同月22日在田安路裕园茶店将5万元、于次日将5万元交给被告人曾某某。
4、2013年8月2日,被告人曾某某对被害人荆某某谎称其朋友的汽车发生事故急需钱处理,向荆借款2万元,荆信以为真,即于当天将2万元汇至被告人曾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骗取被害人傅某某3.08万元的事实
1、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对被害人傅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一辆汽车借款10万元,要傅出资3万元,傅信以为真,即在本区田安路丰盛假日城堡附近的建设银行门口将3万元交给被告人曾某某。尔后,被告人曾某某支付0.42万元利息给被害人傅某某,实际骗取傅2.58万元。
2、2013年7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西湖公园附近,以为汽车保养为由,向被害人傅某某骗借0.5万元。
(三)骗取被害人彭某某4.15万元的事实
1、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田安路青少年官旁边的泉岩茶店,对被害人彭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一辆奥迪汽车借款,要彭出资2万元,彭信以为真,即于当天将2万元交给曾某某。尔后,被告人曾某某支付0.24万元利息给彭,实际骗取彭1.76万元。
2、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泰和酒店附近润华国际小区,对被害人彭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两辆奔驰汽车借款,要彭出资2万元,彭信以为真,即扣除利息0.12万元后将1.88万元交给被告人曾某某。
3、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对被害人彭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一辆汽车借款7万元,要彭出资6.51万元,彭信以为真,即于当天在本区田安路泉岩茶店门口将1.93万元交给被告人罗德贵。次日,被害人彭某某又将4.58万元汇至被告人罗德贵指定的银行账户。2013年8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归还本金6万元给被害人彭某某,实际骗取彭0.51万元。
(四)骗取被害人徐某15.49万元的事实
1、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津淮街大家茗茶店,对被害人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汽车借款,要徐出资2万元,徐信以为真,即于同月27日将2万元汇至被告人曾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润华国际小区对被害人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两辆奔驰汽车借款,要徐出资2万元,徐信以为真,即于2013年7月初的一天将2万元汇至被告人曾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3、2013年7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润华国际小区对被害人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一辆汽车借款8万元,要徐出资7.5万元,徐信以为真,即将7.5万元交给被告人曾某某。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