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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513号(2)
4、2013年8月2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津淮街大家茗茶店,对被害人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一辆汽车借款,要徐出资2万元,徐信以为真,即于当天将1.99万元汇至被告人曾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5、2013年8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对被害人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汽车借款,要徐出资2万元,徐信以为真,即将2万元交给被告人曾某某。
(五)骗取被害人王某7.86万元的事实
1、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田安路青少年官旁边的泉岩茶店,对被害人王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一辆奥迪汽车借款,要王出资2万元,王信以为真,即当场将2元交给被告人曾某某。尔后,被告人曾某某支付0.14万元利息给王,实际骗取王1.86万元。
2、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津淮街大家茗茶店,对被害人王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汽车借款6万元,要王出资6万元,王信以为真,即于同月16日将6万元交给被告人曾某某。
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曾某某关闭手机逃至浙江省宁波市。
(六)骗取被害人王某某9.4万元的事实
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在宁波市海署区苍松路大公馆444号,对被害人王某某谎称有客户欲向其经营的森国投资担保公司抵押汽车借款,要王出资10万元,王信以为真,即于同月22日将10万元交给被告人曾某某。尔后,被告人曾某某支付0.6万元利息给被害人王某某,实际骗取王10.4万元。
(七)骗取被害人杨某3.5万元的事实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在宁波市海署区苍松路新盈光休闲会所,对被害人杨某谎称要与杨合伙经营水果店,要杨出资3.5万元,杨信以为真,即于同月31日将3.5万元交给被告人曾某某。
被告人曾某某将上述所骗钱款用于支付租赁汽车的费用、个人挥霍等。2013年11月初,被告人曾某某又关闭手机逃离宁波市,各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2014年1月15日,公安人员在温州市鹿城区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63.3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辨解其已分别归还被害人荆某某、傅某某6万元、2万元,王某某还以抵扣利息让其垫付购买一部价值8千多元的手机,上述归还及垫付款项应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其辩护人亦提出类似的意见并提出:1、被害人彭某某被诈骗的涉案数额应认定为1.67万元,被害人王某被诈骗的数额应以转账的3.4万元来认定。2、被告人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曾某某在泉州市丰泽区、宁波市区以经营所谓的森国投资担保公司为名,化名曾小山谎称经营汽车抵押借款业务,以骗取被害人荆某某等的信任。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向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中、高档小轿车,后向被害人荆某某等人谎称上述车辆系客户抵押并欲向其借款,该项业务可赚取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投资经营所谓的汽车抵押贷款。自2013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曾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及采取与被害人合伙投资开店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荆某某等7人共计56.755万元,并将所骗得的赃款用于个人挥霍及支付汽车租赁费用。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一)骗取被害人荆某某16.85万元的事实
1、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对被害人荆某某谎称有客户欲以轿车抵押向其借款6万元,采取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荆所谓投资款2万元。嗣后,被告人曾某某支付被害人荆某某所谓的利息1500元,实际骗取荆1.85万元。
2、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谎称有客户欲以轿车抵押向其借款6万元,并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荆某某所谓投资款共计6万元。
3、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对被害人荆某某谎称有客户欲以10余辆轿车抵押向其借款150万元,并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荆某某所谓投资款共计7万元。
4、2013年8月2日,被告人曾某某对被害人荆某某谎称其朋友的汽车发生事故急需钱处理,骗取被害人荆某某“借款”2万元。
(二)骗取被害人傅某某3.08万元的事实
1、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对被害人傅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一辆汽车借款10万元,采取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傅某某所谓投资款共计3万元。嗣后,被告人曾某某支付0.42万元利息给被害人傅某某,实际骗取傅2.58万元。
2、2013年7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西湖公园附近,以为汽车保养为由,向被害人傅某某骗借0.5万元。
(三)骗取被害人彭某某4.15万元的事实
1、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田安路青少年官旁边的泉岩茶店,对被害人彭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一辆奥迪汽车借款,采取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彭所谓投资款2万元。嗣后,被告人曾某某支付0.24万元利息给彭某某,实际骗取彭1.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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