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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刑初字第513号(3)
2、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泰和酒店附近润华国际小区,对被害人彭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二辆奔驰汽车借款,并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彭所谓投资款1.88万元。
3、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对被害人彭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一辆汽车借款7万元,采用上述手段,并伪造汽车抵押借款合同,骗取彭所谓投资款6.51万元。同年8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归还被害人彭某某6万元,实际骗取彭0.51万元。
(四)骗取被害人徐某15.48万元的事实
1、2013年6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津淮街大家茗茶店,对被害人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汽车借款,采取高额利息为诱饵,让徐出资2万元。被害人徐某信以为真,即于7月2日将2万元汇至被告人曾某某指定的建设银行账户(6217001830006264728)。
2、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润华国际小区对被害人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两辆奔驰汽车借款,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徐所谓投资款2万元。
3、2013年7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润华国际小区对被害人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一辆汽车借款8万元,采取上述手段,并伪造汽车抵押合同、借款合同,骗取徐所谓投资款7.5万元。
4、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津淮街大家茗茶店,对被害人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一辆汽车借款,采取高额利息为诱饵,让徐出资2万元。被害人徐某信以为真,即于同日将1.98万元汇至被告人曾某某指定的上述银行账户。
5、2013年8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对被害人徐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汽车借款,并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徐所谓投资款2万元。
(五)骗取被害人王某5.16万元的事实
1、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田安路青少年官旁边的泉岩茶店,对被害人王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一辆奥迪汽车借款,并采取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王所谓投资款2万元。嗣后,被告人曾某某支付0.24万元利息给王某,实际骗取王1.76万元。
2、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区津淮街大家茗茶店,对被害人王某谎称有客户欲抵押汽车借款6万元,要王出资6万元,王信以为真,即于同月16日将3.4万元汇至被告人曾某某指定的上述银行账户。
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曾某某关闭手机逃至浙江省宁波市,致被害人荆某某、傅某某、彭某某、徐某、王某无法联系。
(六)骗取被害人王某某8.535万元的事实
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在宁波市海署区苍松路大公馆444号,对被害人王某某谎称有客户欲向其经营的“森国投资担保公司”抵押汽车借款,采取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借王10万元。尔后,被告人曾某某支付0.6万元利息给被害人王某某,实际骗取王9.4万元。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为被害人王某某垫付购买1部价值8650元的苹果牌5S手机。
(七)骗取被害人杨某3.5万元的事实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在宁波市海署区苍松路新盈光休闲会所,对被害人杨某谎称要与杨合伙经营水果店,让杨出资,杨信以为真,即于同月31日将3.5万元交给被告人曾某某。
2013年11月初,被告人曾某某又关闭手机逃离宁波市,致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无法联系。上述各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2014年1月15日,公安人员在温州市鹿城区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曾某某提取、扣押现金0.4914万元、苹果牌5S手机2部、IPAD4代平板电脑1部、粤BP030Q奔驰车1部及手表1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荆某某陈述及辨认被告人曾某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3年5月,自称为曾小山的曾某某经常开豪车到其上班的茶店消费,并自称做汽车抵押贷款生意,如果他有小额短期贷款可以介绍让其做。曾某某每次均以有汽车抵押借款、高利息为由让其出资。同年6月15日至8月2日,其通过来现金、拿信用卡交由曾某某套现或转账到曾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名为潘春金的6217001830006264728)等方式共计20万元。期间,曾某某支付给其利息0.15万元。
2、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曾某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3年5月,自称为曾小山的曾某某经常开豪车到其上班的茶店消费,并自称做汽车抵押贷款生意,如果他有小额短期贷款可以介绍让其做。同年6月份,曾某某打电话给其称有客户欲抵押一辆汽车借款10万元,让其出资,月息按7分。其在田安路丰盛假日城堡建行拿给曾3万元。期间,曾某某支付利息0.42万元。同年7月27日,曾某某在本区西湖公园附近,做汽车保养未带够钱,就用其民生银行信用卡刷了0.5万元。同年8月7日,曾某某借口说他出事了,要出去躲几天,之后打他电话已经关机,后来其也联系不到曾。经了解其才发现曾小山真名为曾某某。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曾某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3年6月中旬,曾某某约其和王某至田安路泉岩名茶店,称有客户欲抵押一辆奥迪汽车借款,让其与王某出一部分投资额度。其与王某各出资2万,并于当天各拿出2万现金与曾某某。其与王某均收到两个月利息0.24万元。十天之后,曾某某又说有两辆汽车抵押贷款,其又投资2万,扣除先期0.12万元利息,其在润华国际的“森国”担保公司拿给曾1.88万元。后来,徐某也对投资事宜感兴趣,也投资2万。同年7月4日,徐某告诉其曾某某有一笔索纳塔8代的汽车抵押贷款生意,需要8万元资金,徐已给曾3.5万元,由于徐资金不足,便让其也投资,最后其与王某分别投资3万元、1万元并交与徐某。由于可以先扣除0.5元万利息,实际上只需给曾7.5万投资资金。其与徐某将余款4万元交与曾。后来曾给徐一份姓名为苏火青借据、二手车交易协议及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同年7月22日,曾某某告诉其有一部丰田锐志汽车要抵押贷款7万,让其投资。由于扣除利息0.49万元,其通过支付或转账共拿给曾某某6.51万元(其中李金平出资5.9万元),曾给其姓名为潘兴智的抵押借款合同、车辆转让合同及借据各一份。期间,曾某某归还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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