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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222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住南安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24日被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戴永生、傅青梅,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戴永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南安市东田镇东田村霞山后32号的家中,通过手机联系,非法接受陈某、陈某乙、黄某某(均已行政处罚)、陈某丙、林某某、陈某丁、陈某戊等人共计83期的“六合彩”投注,总金额计人民币129250元。2013年9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查扣其非法经营“六合彩”登记单20张、移动电话1部。
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自愿代为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陈某乙、黄某某、范某某、陈某己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六合彩”登记单,短信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罚款收据及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涉案金额人民币1292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已代为缴纳罚金,对被告人陈某甲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可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生全
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
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洪爱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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