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南刑初字第350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吸毒,于2010年1月22日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特情中队行政拘留,又因盗窃,于2013年1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延章,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黄延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0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建材街往安海方向南星中学旁,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2克毒品海洛因给林某(已行政处罚)。
2、2014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建材街往安海方向南星中学旁,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2克毒品海洛因给林某。
3、2014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建材街永恒网吧旁,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4克毒品海洛因给林某。
公诉机关提供了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通话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戒毒证明、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人林某的证言,吸毒成瘾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检查笔录,尿检检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尿检结果照片,辨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表示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某贩卖毒品的次数证据不充分,两次只有被告人的陈述和证人的陈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良好,被告人以贩养吸。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0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建材街往安海方向南星中学旁,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2克毒品海洛因给林某(已行政处罚)。
2、2014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建材街往安海方向南星中学旁,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2
克毒品海洛因给林某。
3、2014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在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建材街永恒网吧旁,以400元的价格贩卖0.4克毒品海洛因给林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5日11时许,他用手机139××××9442打给持号码152××××8611的人,向他购买海洛因,他们在约定的地点南安市水头镇建材街往安海方向南星中学附近进行交易,他用两张面额一百元的人民币向他购买了约0.2克的海洛因。第二次2014年10月18日10时许,他用手机139××××9442打给持号码152××××8611的人,向他购买海洛因,他们仍在约定的地点南安市水头镇建材街往安海方向南星中学旁进行交易,他还是用两张面额一百元的人民币向他购买了约0.2克的海洛因。第三次就是今天的交易,即2014年10月21日12时许,他用他的手机139××××9442打给持手机号码为152××××8611的陕西人向他购买毒品海洛因。一会儿,他们在南安市水头镇建材街永恒网吧附近交易,他给他四张一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他将0.4克的海洛因用一只红色塑料袋将毒品包装起来给他。
2、扣押清单、扣押毒品照片证实,2014年10月21日,南安市公安局乐峰派出所民警向林某扣押底粉1.42克、白色三星手机一部、疑似海洛因毛重0.78克。
3、户籍证明,证实唐某的身份情况。
4、前科情况证实,2013年1月19日,被告人唐某因盗窃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0年1月22日,唐某因吸毒被渭滨特情中队查获,2010年1月26日唐某被社区戒毒。
5、吸毒成瘾认定书,证实认定被告人唐某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林某吸毒成瘾。
6、物证检验报告证实,2014年11月5日,经南安市公安局委托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根据南安市公安局提供的犯被告人唐某一案的检材:1#棕色固体、2#白色粉末,作出(泉)公(刑)鉴(化)字(2014)685号鉴定报告,确认1#检材检出海洛因;检材2#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可卡因、海洛因。
7、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1日,南安市公安局乐峰派出所民警到南安市水头酒店719号发现一小包红色塑料包装疑似海洛因的物品、一张锡纸片、一根红色塑料吸管、一把打火机、底粉,查获林某在该房间吸毒,并对查获物品进行扣押。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