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南刑初字第142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女,住常德市武陵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抓获,同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卫兵,广东蓝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4)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胡卫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胡某某(刑拘在逃,另案处理)以虚假销售“手机窃听定位卡”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取款与办理他人户名的银行卡。
2014年3月13日23时5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道犀牛角社区犀牛东路83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从其房内查获60张手机窃听定位卡的广告贴纸、5部手机、1张身份证(姓名刘某)和4张银行卡,并从胡某某使用的房间里查获12张银行卡。
经查,在被告人张某甲的房间内查获的4张银行卡(1、户名张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2、户名江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3、户名李某甲的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4、户名刘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931246140714(该卡为被告人张某甲所办理)在被告人张某甲实施诈骗期间共汇入人民币29950元。在胡某某使用的房间查获的12张银行卡中,户名陈某,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于2014年3月5日汇入人民币2万元;户名邹某,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分别于2014年3月5日、6日各汇入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某甲于同年3月5日、6日持该二张银行卡共取款人民币6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帐户交易明细,监控视频截图,租房平面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她为胡某某办理了二、三张银行卡,也取过钱,但她不确定胡某某是做诈骗的,她不知道银行卡内的钱是诈骗来的;帐户名刘某的农业银行卡是她办的,但她不知道该卡及从她租房内查获的帐户名张某的工商银行卡所汇入的人民币29950元是诈骗款。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对诈骗的过程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具体过程,张某、刘某等银行卡汇入的29950元,与被告人张某甲没有关系;被告人张某甲没有参与诈骗犯罪的故意,其协助转移赃款的行为应定性为窝藏赃款犯罪。
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及胡某某(另案处理)以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制作“手机窃听定位卡”(可监听他人通话的电话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及胡某某使用帐户名张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骗取蒋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14年3月5日、6日,被告人张某甲及胡某某使用帐户名陈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和帐户名邹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骗取王某某人民币6万元。同日,被告人张某甲持该二张银行卡到ATM机共领取人民币6万元。
2014年3月13日晚,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道犀牛角社区犀牛东路83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从其租房内查获手机窃听定位卡的广告贴纸60张、手机5部、身份证1张(姓名刘某)和银行卡4张(包括帐户名张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并从胡某某使用的另一个房间里查获银行卡12张(包括帐户名陈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帐户名邹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3月4日至6日期间,她在南安市水头镇五洲酒店旁边的农村信用社银行,被他人以制作监听手机卡为由骗走人民币128000元,其中,汇入户名为陈某(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卡人民币2万元,汇入户名为邹某(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卡人民币4万元。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4年2月10日左右,被人以复制电话卡为由骗走人民币28000元,其中20000元汇入对方提供的户名张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