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455号(2)
三、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
四、被告人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徐会霞
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
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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