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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36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德化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聪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21时许,南安市公安局霞美派出所民警高某、林某乙带领协勤人员吴某、潘某出警到南安市霞美镇温山村温山328号查赌,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对到场的公安民警和协警进行辱骂、拉扯、威胁和殴打,扰乱了民警依法对赌博现场进行检查、取证的秩序,致使公安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务,并造成数名参赌人员趁乱逃脱,以及民警高某、林某乙及协勤潘某受伤。2014年11月24日,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林某乙、潘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高某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的刑事责任。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分别予以惩处。
被告人林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21时许,南安市公安局霞美派出所民警高某、林某乙带领协勤人员吴某、潘某出警到南安市霞美镇温山村温山328号(被告人陈某甲住宅)查赌,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对到场的公安民警和协警进行辱骂、拉扯、威胁和殴打,扰乱了民警依法对赌博现场进行检查、取证的秩序,致使公安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务,并造成数名参赌人员趁乱逃脱,以及民警高某、林某乙及协勤潘某受伤。2014年11月24日,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林某乙、潘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高某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高某对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南安市霞美派出所的民警,2014年11月15日21时许,其与同事出警到霞美镇温山村一民房内抓赌,现场有十多人参赌,其与同事亮明身份并要求在场人员配合调查,在现场取证的过程中,守在该屋旁门的吴某与被告人林某甲发生拉扯,林某甲还对出警人员进行谩骂,被拉开后,林某甲又与客厅内的协警潘某发生拉扯,其看到林某甲用手抓潘某,屋内参赌人员趁乱从正门逃离,其将潘某与林某甲分开后,林某甲又持一瓶易拉罐啤酒打开朝其脸上泼过来,并动手打潘某,这时陈某甲也冲过来,用拳头打了潘某一下,陈某甲被拉开后,他又跑到厨房拿起一把菜刀朝民警跑过来,但菜刀被在场的陈进明夺下,其与同事就在屋内将林某甲控制住,而陈某甲在屋外,增援人员到达现场后,他们将陈某甲控制住,在给陈某甲上拷时,其还被陈某甲踢到大腿。
2、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证实:其是南安市霞美派出所的民警,2014年11月15日21时许,其与同事高某等人在被告人陈某甲的家里抓赌时,其被被告人林某甲抓扯,致其被撞到墙壁上,手臂因此被挫伤,其还看到林某甲抓扯吴某,用啤酒泼民警,被告人陈某甲用拳头打潘某的脸,还拿菜刀威胁在场的工作人员,被抓捕的时候还踢了高某的裤裆的位置,参赌人员则趁林某甲、陈某甲乱事的时候逃离现场。
3、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被害人高某、林某乙的陈述基本一致。
4、证人陈进明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5日18时许,其在位于南安市霞美镇温山村温山陈某甲的家中聚餐,之后又与陈某甲的几个朋友一起赌博,没赌多久,就有公安人员过来抓赌,由于陈某甲的妻子林某甲与公安人员发生争执,导致一起赌博的人员都趁机逃跑。陈某甲在现场参赌人员逃跑后,上前挥拳打执法人员,还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要朝执法人员方向跑过去,但被其拦住并抢下了刀。
5、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证言综合证实:2014年11月15日晚,他们在被告人陈某甲家里赌博,后公安人员到现场抓赌过程中,陈某甲的妻子林某甲与公安人员发生撕扯,陈某甲也在骂公安人员,他们趁林某甲与陈某甲制造的混乱逃离现场。
6、证人温某、陈某己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们在陈某甲的家里赌博,后来有公安人员到现场抓赌,他们的外孙女因此在哭闹,他们就带着小孩先离开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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