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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甲,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4)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慧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1、12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未满十六周岁,另案处理)伙同王大江、林科健(均已判刑)窜至南安市英都镇英东村西庄尾街2号洪建全厝后鸭舍内,用麻袋将孙某饲养的十只鸭子(价值人民币199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鸭子。
2、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刘某、林科健窜至南安市溪美镇镇山岐俊路洪海云厝,从其家中盗走一台神舟笔记本电脑及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000元)等物品。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笔记本电脑。
3、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林科健等人窜至安溪县墩坂村墩美新村吴某丁厝,将其鸭舍内的十只鸭子(价值人民币189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鸭子。
4、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林科健、王大江窜至安溪县墩坂村尾田38号前田间吴某戊厝,将其鸭舍内的四只鸭子(价值人民币489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鸭子。
5、2014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刘某、林科健窜至南安市英都镇霞溪金坑22号洪建智厝,从其家中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因型号未知,无法鉴定)。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笔记本电脑。
6、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王大江、林科健窜至南安市英都镇英东村点金街23号洪诗建厝,用麻袋将其鸭舍内的二只鸭子(价值人民币30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鸭子。
7、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王大江、林科健窜至南安市英都镇英东村点金街87号梁秀兰厝旁鸭舍内,用麻袋将蔡某甲饲养的五只鸭子(价值人民币945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鸭子。
8、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王大江、林科健窜至南安市英都镇英东村点金街63号洪某辰厝,用麻袋将其鸭舍内的五只鸭子(价值人民币40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鸭子。
9、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王大江、林科健窜至南安市英都镇英东村点金街86号洪某巳厝,用麻袋将其鸭舍内的八只鸭子(价值人民币1584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鸭子。
10、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伙同郑磊(已判刑)窜至南安市仑苍镇园美开发区一刨光厂旁一草地上,发现李某放养在那的一只山羊(价值人民币1500元),即将该只山羊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山羊。
11、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李建霖、何俊洪(均已判刑)窜至南安市溪美镇山村工业路5号陈某丙住宅,将其住宅旁鸭舍内的八只正番鸭(价值人民币80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何俊洪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何俊洪购买了该鸭子。
12、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李建霖、何俊洪伙同陈某甲(未满十六周岁,另案处理)窜至东田镇东田街89号旁的一条巷子内,将林某的十九只兔子(价值人民币2442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李建霖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购买了该兔子。
13、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李建霖、何俊洪、陈某甲窜至南安市东田镇丰山村第一卫生室旁边蔡某丙经营的一家店面内,将其店内的二十斤金纸(价值人民币77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李建霖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购买了该金纸。
14、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李建霖、何俊洪、陈某甲窜至南安市东田镇后厝村14组欧阳某家,将其猪圈内的七只鸭子(价值人民币70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李建霖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购买了该鸭子。
15、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林科健、王大江窜至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新村117号吴某乙厝,用麻袋将其鸭舍里面的十六只鸭子(价值人民币2164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鸭子。
16、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林科健、申连涛(已判刑)窜至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新村133号吴建国厝旁鸭舍内,用麻袋将洪某申饲养的七只鸭子盗走(价值人民币1108元)。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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