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47号(2)
17、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李建霖、何俊洪窜至南安市英都镇申鹭达员工宿舍楼D幢洪某未经营的超市,从该超市内盗走4条白七匹狼香烟(价值人民币280元)和4瓶白酒及另6条香烟(被盗4瓶白酒和另6条香烟具体品牌不详,无法鉴定)。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李建霖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购买了该烟、酒。
18、2014年2月份的一天,刘某、王大江、林科健窜至南安市英都镇石山村皇宫路26号,从胡某家中盗走两台笔记本电脑(品牌型号不清,无法鉴定)等物品。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笔记本电脑。
19、2014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刘某、林科健、申连涛窜至南安市英都镇霞溪格林坊街洪某戌旧厝,用袋子将其鸭舍里面的18只鸭子(价值人民币2646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鸭子。
20、2014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刘某、郑磊、申连涛窜至南安市英都镇芸林村宝湖岩,从寺庙中的金炉内盗走金灰40斤(价值人民币800元)。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金灰。
21、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申连涛窜至南安市仑苍镇水暖城西路仑苍中心小学上坡转角处,将吴某甲放养在那里的三只羊(价值人民币625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羊。
22、2014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刘某、郑磊、申连涛窜至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新村127号吴某丙厝,用麻袋将其鸭舍里面的八只鸭子(价值人民币1344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鸭子。
23、2014年2月份的一天,刘某、林科健窜至南安市英都镇石山村山尾后60号,盗走洪某壬住宅内的七瓶茅台酒、一瓶剑南春酒、一瓶五粮液酒(上述白酒,因具体不祥,无法鉴定)等物品。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白酒。
24、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郑磊、申连涛窜至南安市英都镇荣星村水沟馆,将金炉内的150斤金灰(价值人民币300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该金灰。
25、2014年2月26日晚上,刘某、王大江、申连涛窜至南安市英都镇英东村下厝街55号王某甲厝,用麻袋将其鸭舍内的一只鸭子(价值人民币126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鸭子。
26、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郑磊、申连涛窜至南安市仑苍镇园美村龙溪宫,将金炉内的三十斤金灰(价值人民币60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金灰。
27、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申连涛窜至南安市仑苍镇园美村园美街316号王某乙家,将其家门前鸭舍里面的八只兔子(价值人民币528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兔子。
28、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申连涛窜至南安市仑苍镇园美村园美街320号苏某丙家,将其家门前鸭舍里面的两只鸭子(价值人民币252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鸭子。
29、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申连涛窜至南安市仑苍镇园美村园美街318号苏某丁家前,将其家门前鸭舍里面的四只鸭子(价值人民币468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鸭子。
30、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申连涛窜至南安市溪美镇晋源21号洪某酉厝,将其鸭舍里面的四只鸭子(价值人民币447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鸭子。
31、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申连涛、洪某己窜至南安市溪美镇镇山村莲池1组福龙宫、镇山村墩头狮龙宫,将其金炉里面的二十斤金灰(价值人民币40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金灰。
32、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申连涛窜至南安市溪美镇贵峰村1队3号黄美清厝前鸭舍内,将王某丙饲养的六只兔子和五只鸭子(价值人民币1261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兔子和鸭子。
33、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申连涛、郑磊窜至安溪县墩坂村后厝30组吴秀贞厝,将其鸭舍内的四只兔子、一只鹅、一只鸭子、四只家鼠(价值人民币858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兔子、鹅、鸭子和家鼠。
34、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郑磊、申连涛窜至南安市仑苍镇铁路桥边辉煌村44号王仲明厝旁鸭舍内,将廖某饲养的十三只鸭子和一只鹅(价值人民币197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洪某甲在明知其系刘某等人偷来的情况下,仍向刘某购买了该鸭子和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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