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曾用名郑秋月),女,1966年8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管朝明,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管朝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郑某冒用日本公民佐藤久子(SATOHISAKO)身份先后骗取号码为TE7070091、TZ0495423日本护照两本,并于2003年8月29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持其所冒用日本公民佐藤久子(SATOHISAKO)身份办理的护照出入境55次。
2014年9月底,被告人郑某打电话给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反映其冒用佐藤久子的身份申领日本护照之事。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郑某接到南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工作人员的电话,要求前往处理护照事宜。被告人郑某于次日到该大队配合调查工作,后被南安市公安局石井边防所民警带走。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及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郑某的刑事责任。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郑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身体有疾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冒用日本公民佐藤久子(SATOHISAKO)身份骗取编号为TE7070091(到期换领后编号改为TZ0495423)的日本护照,并于2003年8月29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持其所冒用日本公民佐藤久子(SATOHISAKO)身份办理的护照出入境55次。
2014年9月底,被告人郑某打电话给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反映其冒用佐藤久子的身份申领日本护照之事。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郑某接到南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工作人员的电话,要求前往处理护照事宜。被告人郑某于次日到该大队配合调查工作,后被南安市公安局石井边防所民警带走。
被告人郑某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我院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网上查询护照的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郑某冒用日本公民佐藤久子的身份办理的日本护照的基本情况,其中编码为TE7070091的护照有效期至2007年10月13日,该护照经换领后编码更换为TZ0495423R。
2、护照使用记录及网上查询出入境记录证实:被告人郑某使用编码为TZ0495423R的日本护照(换领前编码为TE7070091)在2003年8月29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非法出入境55次。
3、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郑某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
4、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郑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告人郑某持有的编号为TZ0495423R的护照已被公安机关留存。
6、保存证件清单证实:被告人郑某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两本及港澳通行证一本公安机关保存。
7、归案经过说明、查获经过说明综合证实:南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在掌握被告人郑某偷越国(边)境的证据后,于2014年12月9日电话联系被告人郑某,通知其到南安市公安局调查其双重国籍一事,郑某于2014年12月10日上午到南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配合调查,同日,郑某涉嫌偷越国(边)境案被移交南安市公安局石井边防派出所处理。
8、被告人郑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出入境证件多次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积极预交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处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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